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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政策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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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XXXX.2—XXXX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 2 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t of petrochemical industry —Part 2: GA ICS 13.320 A 91 Oil refining and chemical companies 注:此文件提取与源文件,部分删减,无任何内容更改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原版目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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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XXXX.2—XXXX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GA XXXX—2019《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拟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油气田企业;

第 2 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第 3 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

第 4 部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

第 5 部分:运输企业;

第 6 部分: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

本部分为GA XXXX—201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局、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HSE与产业管理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卫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若平、赵勇昌、施巨岭、李国华、廖崎、吴祥星、杨玉波、周群、赵小兵、 张宗远、杨羽、杨东棹、郑宇、张建昌、郝晓平、乔旭烁、闫鸣宇、蒋世予、刘文龙、黄晓林、石惠军、 张迪、彭华、周慧敏、张凡忠、王新、苗寿波、成云飞、聂蓉、季景林、钟永强、王雷。

II

GA XXXX.2—XXXX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 2 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

1 范围

GA XXXX的本部分规定了炼油与化工企业治安反恐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国内炼油与化工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 1 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 69 防爆毯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51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XXXX.2—XXXX 9.2 技术防范要求

9.2.1 厂区周界门卫值班室应安装内部联动紧急报警装置。

9.2.2 核心生产装置区、储油(气)罐区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信号作

用距离应覆盖核心生产装置区、储油(气)罐区。

10 非常态防范要求

10.1 人力防范要求

10.1.1 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开展治安反恐动员,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加强保卫力量。

10.1.2 应设置警戒区域,限制人员、车辆进出。

10.1.3 应加强对出入厂区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对外来人员携带物品进行开包检查。

10.2 实体防范要求

10.2.1 应做好消防设备、救援器材、应急物资的有效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10.2.2 应检查重点目标门、窗、锁、防冲撞装置等物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10.2.3 应关闭部分周界出入口,减少周界出入口的开放数量。

10.2.4 周界出入口的防冲撞装置应设置为阻截状态。

10.3 技术防范要求

10.3.1 应做好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防范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10.3.2 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便携式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满足应急防范要求。

11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1.1 一般要求

11.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并检验合格。

11.1.2 应对安全防范系统内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进行校时,设备的时钟与北京时间误差应小于或等于

10s。

11.1.3 防爆环境使用的安全技术防范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GB 3836.1的相关规定。

11.1.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的相关规定。

11.2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11.2.1 应能探测报警区域内的入侵事件。系统报警后,安防监控中心或门卫值班室应能有声、光指示,

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的位置。

11.2.2 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11.2.3 系统应具备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断电报警功能。

11.3 视频监控系统

11.3.1 视频图像信息应实时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天。

GA XXXX.2—XXXX

11.3.2 系统监视、存储和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280×720像素,图像帧率应大于或等

于25fps

11.3.3 系统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实现联动。

11.3.4 重点目标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要求应符合GB 37300的相关规定,系统应留有与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网的接口,联网信息的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GB/T 28181 的相关规定。

11.4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11.4.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GB 12899的相关规定。

11.4.2 防爆毯应符合GA 69的相关规定。

11.5 反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

11.5.1 信号发射功率应小于或等于10mW。

11.5.2 系统应能自动24h持续工作,无需人员值守。

11.5.3 系统应获得国家认可的防爆合格证。

来源文件:《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2部分:炼油与化工企业》标准报批稿.pdf。原文件共 6 页,本页已展示全部可读正文。